消防接口的檢驗規則介紹
1型式檢驗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前;
b) 停止生產 1 年以上又恢復生產;
c) 產品的設計、結構、工藝或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型式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的樣品數不得少于 5 副。
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在不少于 200 副的基數中隨機抽取
型式檢驗的項目應全部符合標準方為合格
2逐批檢驗
經型式檢驗后,且穩定連續生產的消防接口作成批出廠或人庫時的產品質量的驗收抽樣檢驗。
逐批檢驗的項目、樣本大小、試驗方法和判定依據按上表的規定.
檢驗樣本在基數為不大于1 000 副的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
若所檢的檢驗組均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合格;若在所檢的任何檢驗組中出現不合格,則允許針對不合格項在同批產品中按表2規定的樣本大小加倍隨機抽樣,再進行檢驗,試驗方法和判定依據仍按上表的規定,檢驗合格,則仍判該批產品合格;若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為不合格批。應拒絕該批產品出廠或人庫。
對于被判為不合格的批,應對該批產品逐副(只)返檢或返工,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許再次提交檢驗。 再次提交批的檢驗項目為逐批檢驗項目,樣本大小按表2 規定的樣本大小加倍隨機抽取,試驗方法和判定依據仍按上表的規定。
標簽:試驗,檢測
|